2010年 第 06 期
总第 538 期
总第 538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彭兰香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 杭州 310018
【摘 要】
【摘要】 注册会计师(CPA)行业准入管制制度是审计市场上典型的制度安排。本文对美日两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入管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获得一些启示,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入管制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行业 行业准入管制制度 主体资格 监管机构
一、美日注册会计师行业主体资格认定的比较
1. 美国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规定及对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的管制。美国各州都制定州会计师法对在本州执业的CPA的注册进行规定,注册工作由州会计委员会负责。尽管各州会计师法存在差异,但注册条件都包括具备一定的专业教育背景、通过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举办的统一考试以及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考生的报考资格由各州自定,其共同点在于考生必须有会计、商法、经济学等学科的学分。从2000年起,各州会计委员会将考生报考学分的要求从120分提高到150分,将考生的学历资格提高到硕士研究生水平。
AICPA设立了会计师事务所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AICPA要求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入会计师事务所部下属的证券市场业务处,成为其会员并接受监管。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发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成立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由PCAOB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PCAOB要求为上市公司准备和签署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委员会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