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6 期
总第 538 期
总第 538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陈维青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乌鲁木齐 830012
【摘 要】
【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范了油气企业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但对于油气之外的矿产资源企业还未出台具体准则予以规范。本文主要结合现行会计准则,分析和探讨了非油气单位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希望为这些企业的会计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油气企业 矿区权益 探矿权 采矿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准则”)规定: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其中,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一、非油气单位矿区权益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1. 一般矿山企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计入“地质成果”;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计入“管理费用——勘探开发成本”。对企业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其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对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将该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按照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