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06 期
总第 502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现金股利支付水平与大股东侵占度的关系研究

作  者
刘孟晖 沈中华 余怒涛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商学院 郑州 450000 台湾大学管理学院 台北 10617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昆明 650221

摘  要

      【摘要】 我国由于股权的分置,支付现金股利成为大股东利益侵占的主要形式。本文使用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了现金股利支付水平与大股东侵占度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大股东侵占度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显著正相关,大股东侵占度能够较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行为;国有大股东能够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而其他大股东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
  【关键词】 现金股利支付水平   大股东侵占度   稳健性

      在西方金融理论中,现金股利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众多研究结论也表明:现金股利能够缓解公司的代理问题。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指出: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存在代理问题,通过支付股利,内部人把公司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因此内部人就不能使用这些收益进行自利活动。针对现金股利的作用,LLSV提出了两种股利代理模型:结果模型与替代模型。LLSV的实证结果支持结果模型,其认为支付股利是投资者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结果,投资者利益得到较好保护的国家,其股利支付率也较高;投资者利益没有得到较好保护的国家,其股利支付率较低。
  但是由于存在“同股同权不同价”的现象,LLSV的结果模型在我国股市可能并不成立。众所周知,我国投资者利益没有得到较好保护。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缺少健全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仍然无法通过国家层面的治理机制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计小青与曹啸(2007)的研究也表明,无论是我国的“书面法律”还是“法律的执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是非常有限的。根据LLSV的结果模型,应当支付较少的现金股利,但实际上,我国进行派现的上市公司多于美国,而股利支付率也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我国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行为,既具有国外公司的普遍性,又具有独特的规律性。现有的国外股利理论很难合理解释我国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