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0年 第 12 期
总第 54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李媛 钱俊菲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大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第三条中,对安全生产费用做出了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及相关会计规范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高危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