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2 期
总第 544 期
总第 54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高长忠
【作者单位】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
【摘 要】
【摘要】本文比较分析了预期损失法与实际损失法的异同,举例说明了预期损失法在金融资产减值计量中的运用,并指出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预期损失法 实际损失法 金融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采用实际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其规定:当且仅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一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以后发生的一个或多个事项(“损失事项”)导致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并且该损失事项(或多个损失事项)影响了可靠估计该金融资产或该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或该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并产生了减值损失;未来事项引起的预计损失,无论发生的可能有多大,都不予以确认。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实际损失法的许多缺陷暴露出来:提前确认利息收入(其中包括涵盖贷款人预期贷款损失的金额)而减值损失仅在损失事件发生后才予以确认;减值损失的确认具有滞后性,对企业财务状况易产生“悬崖效应”,即减值损失的确认对企业的损益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