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2 期
总第 544 期
总第 54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唐红娟
【作者单位】
中华女子学院
【摘 要】
【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有了一定成效,但存在法律规范不完善、披露的信息不系统、披露的内容不完全等缺陷,本文建议从完善有关法律规范、固定披露位置、规定披露的详细内容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上市银行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上市银行在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外披露年度报告时,应披露其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三性”(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进行说明且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从上市银行2006 ~ 2008年度披露的情况来看,所有银行都不同程度地披露了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其信息披露的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主要分布在年度报告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附件或其他位置;披露的内容显示出上市银行的内部控制状况整体上有了改善,未发现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制度总体上符合“三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