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5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探讨

作  者
邵世凤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州 510262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将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同目前普遍采用的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比,揭示出有限责任合伙制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理想选择。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为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7年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该指南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上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合伙制组织形式符合以“人合”为基础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在要求。
  一、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
  1. 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决定了其应该实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高度集中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在会计师事务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主要依赖的是个人技能而非财务资本,同时,客户在选择服务时,主要依据的也是个人信誉、品格和技能。财务资本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人力资本占主导地位正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本质特征。人力资本在会计师事务所中不但重要,而且稀缺。这就决定了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应该由人力资本承担风险。这种风险体现为,一旦审计失败引起第三方诉讼,注册会计师将承担经济赔偿,更为严重的是其名誉将严重受损。因此,这就需要一种制度安排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有效回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