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8 期
总第 550 期
总第 550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旦志红 郑石桥
【作者单位】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从卸责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非盈利资本项目持续营运这种非理性行为进行解释。实证数据表明,卸责和信息不对称只有同时存在,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才会发生并且必然发生。
【关键词】 卸责 信息不对称 非盈利资本项目 持续营运
一、研究假设
非盈利资本项目是指持续营运价值小于现行清算价值的资本投资项目。从代理理论角度来说,持续营运非盈利资本项目是代理人的自利行为,这种自利行为的存在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卸责,也就是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不一致,代理人不会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二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代理人掌握一些关于该项目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委托人所不知道的。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代理人的自利行为就不可能发生。但是,如果这两个条件只具备一个,是否还会存在代理人的自利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