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36 期
总第 60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论债权出资的法律路径

作  者
邹 芳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3)

摘  要

      【摘要】新《公司法》的颁布使得债权出资成为公司出资方式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然而债权固有的特性又使得债权出资比其他财产出资更具风险性。本文拟从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出发,探讨债权出资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并结合债权的特性分析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进而寻找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路径,以完善我国债权出资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债权出资   法律基础   法律风险   法律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法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债权出资已成为股东出资的又一新的方式。对于债权出资的定义,较为全面的当属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一书中的界定:“所谓债权出资,又称以债作股,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债权出资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正式为法律所认可则是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该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形势下我国法律对股东出资方式更为开放的态度。债权作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自应属于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