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6 期
总第 604 期
总第 60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张天奎(博士)
【作者单位】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成都 610072)
【摘 要】
【摘要】 公司财务报表造假不仅严重影响到股东权益,亦有损于国家经济发展。为及早发现公司财务舞弊事件,除赋予股东对财务报表的查核、审阅权外,还应赋予股东账簿查阅权。本文以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6.02条至第16.04条及《特拉华公司法》第220条为核心,介绍了美国股东账簿查阅权法律规范包括账薄查阅权权利主体、义务客体、查阅权范围、账薄查阅程序等。
【关键词】 股东账簿查阅权 美国示范公司法 特拉华公司法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营运模式下,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便于股东行使股东权,各国普遍赋予少数股东一系列的请求权,如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文件查阅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董事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董事、监事解任请求权,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诉讼请求权及代表诉讼权、累积投票请求权、股份收购请求权等,其中核心基础是财务账簿查阅权。所谓股东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其指示,提供会计账簿或相关资料进行阅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