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36 期
总第 60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江苏民营资本投资PE的组织形式选择及政策支持

作  者
王春香 徐新阳

作者单位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无锡 214153)

摘  要

  【摘要】本文在比较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慕股权基金的优缺点的基础上,考虑江苏省民营资本的特点,认为有限合伙制是江苏民营资本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有效形式;并针对目前江苏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困境,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提出几点法律建议。
      【关键词】民营资本   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   法律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退出机制的一种投资形式,主要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并获利。在世界经济领域,私募股权投资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上市的重要融资手段,尤其对正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是民营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重要渠道。在组织形式上,PE主要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公司制。为什么作为国际PE主流形式的有限合伙制没有在民营资本实力雄厚、创业投资规模强大的江苏省得到积极发展?究竟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更易激励江苏省民营资本参与PE?其发展又面临怎样的法律困境?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索将对我国的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