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36 期
总第 60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还需再改

作  者
郭 敏

作者单位
(西安外事学院 西安  710077)

摘  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旨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税种,自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已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也与日俱增。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经历了4次修订,其中有两次都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本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再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 500元,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一刀切”为3 500元扣除标准的弊端
      起征点是对个人收入额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限额时,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这个限额后的余额征税。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用;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属于前者。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也理应水涨船高,但笔者认为,仅一味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搞“一刀切”,并不能很好的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因为有很多“差异”是实际存在的,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