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6 期
总第 604 期
总第 60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 410151)
【摘 要】
【摘要】本文以增值税法为基础,就一般纳税人延期付款取得固定资产并延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认为应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一级科目,以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以及各期损益,并详细说明了每次延期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最后一次付款取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延期付款 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取得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取得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然而该规定并没有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除房屋、建筑物、小轿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延期付款方式下取得固定资产时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已有专家探讨。实务中存在固定资产销售方出于推迟纳税等目的,而在每次收款时或最后一次结清款项时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相应地,购买方取得发票的时间就会延迟,对此会计处理尚无人论述。本文对每次延期付款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最后一次付款时取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