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0 期
总第 526 期
总第 52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黄金鑫
【作者单位】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 要】
【摘要】目前,企业债务重组中普遍存在债务人以土地抵债的情况。本文首先论述了现行会计准则下以土地抵债业务发生时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然后通过案例分析了该项业务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债务重组 抵债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而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前提条件,债权人作出让步则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必须是债权人作出让步才可以定性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的组合这四种方式。在原合同未规定债务人以土地售价等额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我们就认为发生了债务重组。以土地抵债,即以该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付欠款、借款、银行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