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0 期
总第 526 期
总第 52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李洁慧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商学院 苏州 215021
【摘 要】
【摘要】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修改了原融资租赁方式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方法,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提出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被高估,规定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融资租赁 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6年颁布的租赁准则修改了融资租赁中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方法,规定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则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随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指出由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经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这一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被高估,在出租人确认初始直接费用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该解释规范了出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将该部分金额从未实现融资收益中扣除,除了使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更符合其性质外,还消除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计量上的矛盾,实现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计量上定义法和倒挤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