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0 期
总第 526 期
总第 52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杨晓杰 王兴敏
【作者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哈尔滨 150040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实际利率法下提前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计量的探讨,提出了“二次实际利率法”,并试图借助该方法来增强提前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计量的合理性和可理解性,从而进一步完善实际利率法在持有至到期投资计量中的运用。
【关键词】实际利率法 持有至到期投资 摊余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下列四类: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除了在初始确认时应当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还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将实际利率法正确运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计量的关键在于实际利率的确定。实际利率不仅会引起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各期投资收益之间的调整,更重要的是这些调整的结果最终会进入利润表,从而引起利润的波动。2007年央行连续6次加息,2008年又4次减息,这标志着自2006年12月开始的负利率时代已经终结。利率的调整无疑会对实际利率法在持有至到期投资计量中的运用产生影响,那么如何获得合理的实际利率呢?本文将结合提前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实例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