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8 期
总第 514 期
总第 51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颜永廷
【作者单位】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重公权轻私权、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过轻、惩治会计舞弊的民事救济不足等现象仍然较为严重。本文从惩罚性民事赔偿、辩方举证、集团诉讼等角度就会计舞弊私法治理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会计舞弊 惩罚性民事赔偿 辩方举证 集团诉讼
对违法行为的规制方式可分为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两种。前者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来惩治违法者;后者则依赖私人(包括公民及法人)的民事纠纷诉讼机制惩罚违法者。由于政府科层组织的低效率以及执法者存在“偷懒”、“渎职”、“寻租”等风险导致的公共执法不足,使得私法救济成为必要。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重公权轻私权、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过轻、惩治会计舞弊的民事救济不足等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会计舞弊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建设亟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