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8 期
总第 514 期
总第 51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邵世凤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并就审计委员会制度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修正。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
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固有缺陷是审计委员会制度产生的基础。现代企业最基本的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所有者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经营权委托给人力资本所有者来行使,由此便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是通过一系列契约来体现的,但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不确定性的存在,不可能使所有企业成员都得到他们期望的收益,这就产生了剩余索取权问题。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性支付后的余额或利润的要求权,是所有者监督企业管理当局的动力源泉。剩余控制权是指对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监督是否有效。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当匹配,如果所有者只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不拥有剩余控制权,那么其剩余索取权也只是形式上的,没有保障。当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产生时,管理者掌握了剩余控制权。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中,剩余控制权转移到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失去保障。为解决两类代理问题,现代企业设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由于制度上的缺陷,监事会、内部审计以及外部审计都不能很好地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能。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实施不力,众多财务造假事件才会频频发生。审计委员会的诞生,与监事会形成共同监督模式,弥补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缺失,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监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