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18 期
总第 51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看我国税制改革

作  者
许凤玉 王进东

作者单位
山东省滨州学院 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集输总厂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在税收立法和税制改革中应如何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   权利   税制改革   税收立法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个概念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只有企业才纳税,只有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才纳税。然而,与所有民众相关的税种并不只是所得税,联系更为紧密的是流转税。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其比重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流转税法定的纳税人是从事生产、销售应税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但是,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是不会自掏腰包缴纳税款的,而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提高价格)将这些税款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税法》关于纳税人的概念应该拓展,这样才能更好地探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