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8 期
总第 514 期
总第 51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谢霓泓
【作者单位】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对审计契约的缔结机制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审计契约缔结过程中存在的委托主体缺位、审计契约关系异化、缺乏契约年限约定和违约机制、信息沟通渠道和披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审计契约 委托人 审计人
一、审计契约的缔结方式
审计产生于受托经济责任,企业组织中凡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形成了受托经济责任的地方就会有审计需求的存在。这是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它与委托方和受托方联系紧密。一方面,委托方需要及时、准确地了解受托方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确保自身的合理利益得到保证,但在社会分工日益细致的今天,靠委托方自身的努力来完成这一工作显然不太现实,因此专业的审计服务的出现很好地满足了委托方的要求;另一方面,受托方为了继续获得委托方的信任,得到继续担任代理角色的资格,也有着向委托方主动述职从而解除受托经济责任的极大热情,审计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满足了受托方的要求。因而,以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监控手段成为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的意愿,审计人员通过专业的服务可减少信息不对称及代理问题,完善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