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09 期
总第 505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关于我国法务会计主体的理论探讨

作  者
张羽瑶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

      【摘要】本文从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分析入手,对法务会计和审计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   审计主体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界定
  盖地(1999)分别从实务和学科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从实务角度来说, 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以会计资料为依据, 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 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受理案件。从学科角度看, 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李若山(2001)等把法务会计定义为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 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