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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2011年 第 09 期
总第 57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中马关联方披露准则比较及启示

作  者
黄维干 覃 红

作者单位
广西财经学院 南宁 530003 广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 530003

摘  要

  【摘要】为提高企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中马两国都制定了关联方披露准则。本文认为我国可借鉴马来西亚的经验,在会计准则中明确关联方披露的目的,扩大关联方的认定范围,并细化关联方交易要素的披露要求。
  【关键词】关联方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中国与马来西亚同属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不少相似之处,例如,在家族或国家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股权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关联交易盛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不公允关联交易掠夺中小股东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规范和监管关联交易,中马两国都建立了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准则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此,笔者拟对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CAS 36)和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2006年新修订并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24号——关联方披露》(FRS 124)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关联方披露准则提供借鉴。
  一、中马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内容比较
  1. 准则的目标和范围。FRS 124在第一部分中明确指出“本准则的目标是确保主体的财务报表包含关注这种可能性所必需的披露:即主体的财务状况和损益可能受关联方的存在、关联方交易及其未结算余额影响的可能性”。 FRS 124还在第二部分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说明了准则的适用范围:①界定关联方关系和交易;②确定主体与关联方之间的未结算余额;③确定在什么情况下要对以上1项和2项进行披露;④决定对这些项目披露的内容。CAS 36没有确指准则的目标,仅在第一章第一条中指出制定本准则是“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第二条则以一句“企业财务报表中应该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总结。可见FRS 124对目标和范围的规定更加具体且详细,CAS 36的规定则相对笼统而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