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09 期
总第 577 期
总第 57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徐 博(博士)
【作者单位】
内蒙古财经学院 呼和浩特 010051
【摘 要】
【摘要】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包括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随着地域经济发展,地方财政规模的扩大以及地方税源的多样化,共享税的比重扩大不可避免。本文对共享税的内涵及其与分税制的兼容性进行了探讨,并对当前我国个税制下共享税的选择提出了个人看法。
【关键词】中央税 地方税 共享税
一、共享税的内涵及其与分税制的兼容性
(一)共享税的基本内涵
共享税亦称“中央地方共享税”,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从世界各国共享税的分享方式看,共享税都是对同一税源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收入。具体根据共享税的分享方式可分为税基共享比例分成、税基分享、税基共享、税率分享、混合分享及附加分享制等共享税类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税基共享、比例分成制共享税(德国)和税基共享、税率分享的共享税(美国)。
我国的共享税主要是税基共享、比例分成制共享税。共享税主要由中央直接管理,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加征等权限都由中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