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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2011年 第 09 期
总第 57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关于我国环境税税权分配的思考

作  者
朱宏涛

作者单位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绍兴 312000

摘  要

  【摘要】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环境税开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是对环境税税权分配的问题却很少有人进行研究。本文对环境税的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归属权的分配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对税权分配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环境税   税权   分配

  在2010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稿》中明确提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税呼之欲出。
  我国不少学者对即将开征的环境税,从经济意义、立法要素、目标定位、理论依据、对经济造成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对环境税开征的税权问题鲜少有人进行研究。由于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的属性,环境问题也就具有了层次性属性。因此在开征环境税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应完全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环境情况的差别,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归属权,便于制定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但是,针对我国国情,赋予地方政府怎样的权力,如何使其与中央政府的立法相呼应,以及在税收征管权上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今后环境税制定的科学性,更关系到环境税的执行效果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