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4 期
总第 556 期
总第 55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胡贵安(博士)
【作者单位】
南京市审计局 南京 210008
【摘 要】
【摘要】 国家审计权是现代各国宪法或法律普遍授予审计机关开展独立经济监督的职责与权限。传统法学理论将我国的国家审计权仅定位为行政职权,失之偏颇。本文从现代国家审计权的基本内涵与经济法各种理论学说共识一致的角度,尝试采用经济法的理论对我国现代国家审计权进行解释,从而为推动我国审计制度尤其是结果公告制度的变革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国家审计权 经济法 行政型审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进步,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法定职责过程中,逐步加大了对涉及“财政支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在全社会掀起了多场“审计风暴”,引起了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然而,审计机关最终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审计结果仅占其全部审计项目结果的极小部分。笔者认为,造成我国当前审计公告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说,与传统法学理论将我国现代国家审计权仅定位在具有“主动性”的行政职权范畴的观念有关。基于此,本文将另辟蹊径,立足于经济法强调国家审计权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法益目标,尝试采用经济法的理论对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权进行解释,以期推动我国审计制度尤其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