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0年 第 24 期
总第 55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企业破产机制、融资决策与债券信用利差

作  者
马改云(博士)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学院 郑州 450002

摘  要

  【摘要】本文使用数值模拟的方法定量分析了企业破产机制对负债融资企业的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模拟结果显示,随着破产重整期间的增加,企业债券信用利差随之增加。讨价还价能力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分配格局虽然对企业融资决策产生显著影响,然而信用利差对该变量缺乏足够的敏感性。企业税率、企业资产波动率、企业破产成本、企业财务危机成本等非破产机制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了破产机制对信用利差的影响程度和方式。
  【关键词】破产机制   信用利差   重整制度   讨价还价能力

  一、企业破产机制分析
    2006年8月27日,相关部门在对原有企业破产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企业破产法》。现行《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诸多新的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突破是引入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企业无力对债权人进行偿付时,不是立即对其财产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并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债务人企业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业务。重整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一旦重整程序开始,“中止规则”开始生效,重整期间内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不同的破产机制下,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对企业价值的请求权利和行为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从而导致其受偿水平的差异。如果选择破产清算来解决债务人企业的财务危机,那么按照“绝对优先权原则”债权人将优先被偿付,而企业所有者——股东最后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