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4 期
总第 556 期
总第 55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李 刚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100070
【摘 要】
【摘要】股份支付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针对当前高管股权激励问题,本文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分析说明权益性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
【关键词】股份支付 股票期权 权益工具 公允价值
近年来,有不少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以新准则实施后的2007年为例,据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有41家上市公司在2007年度实施了股份支付计划。股份支付的授予对象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业务骨干。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公司有33家,其中以限制性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有4家,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有11家,另有19家未披露具体类型(有1家同时具备两种支付工具)。23家上市公司明确披露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公司有11家,其中以模拟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有2家,以现金股票增值权作为支付工具的有7家,有2家未披露具体支付类型。41家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以服务期限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家,以非市场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9家,其余未明确披露可行权条件。经过分析发现,有的股份支付计划在实施中对设定的业绩条件作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