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4 期
总第 556 期
总第 556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张 彦 黎 静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广州 510641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重污染行业企业中的家族型A股上市公司的2008年年度报告,分析得出货币形式披露显著低于非货币形式披露的比例水平,地区对披露水平的影响大于时间对披露水平的影响,政府协调力度和金融拒贷风险等因素也会对披露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家族企业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政府环保补助
家族企业在国际和国内企业中都占有较大份额。根据许朗(2005)的研究,在我国中小企业中有80%是家族企业,上市公司中有超过10%的企业是家族企业。我国尚未有研究者针对家族企业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专项研究,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填补这一空白。
本文的家族型企业满足以下条件:①实际控制人既不是国资委也不是集体和企业,而是由自然人构成;②实际控制人与法定责任人具有重合性或血缘、姻亲关系; ③家族或其家族成员的实际控制权在30%以上。在2008年的A股市场有574家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范畴,剔除缺失样本数据后,符合以上条件的有5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