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7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谈政府对公益组织的财务监督

作  者
侯江红

作者单位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昆明 650091

摘  要

  【摘要】相对于其他监督主体而言,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对公益组织的财务监督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围绕政府财务监督的“适度”问题展开分析,并相应建立了分析模型。
  【关键词】政府   公益组织   财务监督

  公益组织是对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的统称。我国的公益组织一般包括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必要对公益组织实施严格的财务监督,以确保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等方面符合公益宗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收减免的初衷。在构建公益组织多维监督主体的框架下,政府由于拥有公共权力而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因而在监督方面具有其他监督主体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
  一、政府财务监督的优点
  1. 政府财务监督可以保持公益组织委托代理链条的正常运转。均衡状态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维系有两个前提假设: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地位、意志和权利上平等,委托代理契约能够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无根本利益冲突,委托人对受托人持信任和肯定态度,受托人对委托人持有忠实履行职责的态度。但是,实际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着非均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