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7 期
总第 447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苏 强
【作者单位】
兰州商学院 兰州 730020
【摘 要】
【摘要】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有关坏账准备及损失的处理规定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了分析,以期为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提供参考。
【关键词】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 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中有关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及确认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不仅与旧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有所不同,而且与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差异。企业应分析新会计准则中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
一、新会计准则中坏账准备处理相关规定及账务处理
1. 新会计准则中坏账准备处理规定。新会计准则将应收款项界定为企业的金融资产,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坏账发生而形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账准备是企业遵循谨慎性原则对预计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有关坏账准备的核算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第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第18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简称“指南”)中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其他准则中规范的资产减值。计提的资产减值为永久性减值,在以后会计期间无论减值是否恢复,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就不得转回,只能待处置相关资产后才能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