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7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立法思考

作  者
肖晓娟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 430079

摘  要

  【摘要】本文就我国社会保障税立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税   开征   立法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尽如人意,存在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较窄、个人账户亏空、就业问题突出、对城镇贫困人口的保障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可以说,造成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保障事业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然而,以征收社会保险费为主的现行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存在着征收力度不强、覆盖面窄、规范社保基金征缴的法律层次低、政策不统一等弊端。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和社保基金缺口逐年加大的双重压力下,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凸显,迫切需要改革。
  一、是否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探讨
  1. 关于社会保障税筹资功能的强制性和有限性的疑虑。有学者对费改税是否一定会增强筹资的强制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税收的强制作用有限,难以完成预期的筹资任务。这点值得探讨。首先,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是以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这一行政规章为执行依据的,从法的位阶来看,行政规章的效力层次显然比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低。以行政收费方式推行的社会保险费不及社会保障税正式、规范,“费”的强制力和刚性显然不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