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7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试析实际利率法下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算存在的问题

作  者
曹 昭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 上海 200444

摘  要
  企业为克服规模扩张时期的财务困难,经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满足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能否将一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而做出判断。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时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也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所谓的比例不大,是指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等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
  其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如果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大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那么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如果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那么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也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接下来,笔者通过一个融资租赁业务案例,从一个新的视角阐述有关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实际利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