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付 艳
【作者单位】
辽宁
【摘 要】
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解释,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会计准则对于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也应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则应将产品成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比较一下两种做法的区别。
假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水泥用于建造公司办公楼,该批水泥的实际成本为800 000元,公允价值为1 000 000元。按照第一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借:在建工程1 170 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 00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元;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000元;贷:库存商品800 000元。按照第二种做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借:在建工程970 000元;贷:库存商品80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