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臧 梅
【作者单位】
江苏常州佩姆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
【摘 要】
目前,大多数企业日常的记账凭证编制、会计账簿登记都是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几乎不考虑税法有关应纳税所得额及可扣除费用的规定。到了年末,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编制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而得到。
这种做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①对各项差异不进行明细核算,仅于年末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必然会产生遗漏和差错。②对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转回时容易遗漏,从而导致多交所得税,加重企业税负或使企业面临少交所得税带来的违反税法的风险。③税法中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没有直接对应的会计科目,往往一项加计扣除项目在多个会计科目中核算,容易混淆。④由于纳税调整只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进行,平时没有明细记录,因此在会计岗位人员变动交接过程中容易遗漏、忽略纳税调整事项,在税收检查时会因解释不清而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