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会计准则下负商誉会计处理之我见

作  者
重庆

作者单位
肖远航 赵 娜

摘  要
  目前国际上对负商誉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全部列作递延收益,并在规定期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损益。在这种方法下,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分期摊入各期损益,粉饰了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盲目乐观情绪,不利于企业进行经济决策,而且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为企业管理者调节利润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按比例冲抵被并购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如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冲完后仍有余额,剩余部分按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采用这种做法有助于避免高估资产和虚计负债,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缺陷:只将负商誉理解为资产价值的高估,而否定了其他因素对负商誉的影响,可能导致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被低估,容易引起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资产情况的误解。三是确认为资本公积。这种方法不会虚增收入,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原则。但由于缺少捐赠人,将负商誉的取得视为接受捐赠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