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设置“未确定应交税金”科目的探讨

作  者
喻同云 喻树奎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 湖北麻城市国税局

摘  要
  在商品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应收和应付款项,这些应收和应付款项能否变现以及何时变现,都是未知数。“未确定应交税金”科目的设置,就是根据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当前的会计和税收处理方法而提出来的。下面举例说明:
  例:A企业于2008年3月2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4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60 000元,增值税10 200元。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A企业为避免存货积压,同时考虑到B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性的,未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因此仍将商品赊销给了B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A企业对该项业务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考虑到该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A企业在销售该批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40 000元;贷:库存商品40 000元。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和“应交税金”科目:借:应收账款——B企业(应收销项税额)10 2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