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现行会计准则下初装费会计处理的探讨

作  者
刘绍军 张黎一

作者单位
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摘  要
  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或初装费。关于这一类的一次性收费(以下统称“初装费”),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指出,对取得的入网费收入应通过 “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
尽管财政部对于初装费给出了分期确认的明确要求,但是,我们发现各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完全一致。
  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此类初装费收入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而分为一次性确认收入或分期确认收入。即如果不需提供后续服务,则应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如果需要提供后续服务,则应在提供后续服务的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初装费收取后是否还需要提供后续服务?笔者认为,类似初装费的一次性收取的收入宜在收到(或应该收到)当期全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