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关于事业单位结余分配核算的探讨

作  者
王留根

作者单位
郑州

摘  要
  一、事业单位结余分配的对象
    事业单位的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笔者认为,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事业单位的专款结余没有缴纳所得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虚增了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
    因此,笔者建议增设“专款结余”科目。对于项目完成后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应该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专款结余”科目。然后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剩余部分参与结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