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许海波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目前,对于79号文件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本文拟就此谈谈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