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预收、预付账款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作  者
尹志海

作者单位
广州

摘  要
   一、《企业会计制度》中预收、预付账款核算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预收账款”科目;预付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预付账款”科目。“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而“应收账款”则是资产类科目;“预付账款”是资产类科目,而“应付账款”则是负债类科目。按照现代会计核算机理,不同性质的科目应该用来核算不同性质的会计业务,相互之间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替代。应该在资产类科目中核算的会计业务,不能在负债等其他类别的科目中核算;应该在负债类科目中核算的会计业务,也不能在资产等其他类别的科目中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上述规定对这一会计核算机理的遵循不够彻底,这种不彻底破坏了会计体系的内部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