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李举芝
【作者单位】
山东烟台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20×8年3月,舒丽服装有限公司(简称“舒丽公司”)经过比较两种方案后决定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策划,加强产品宣传,促进产品销售。如果公司自己进行策划、实施,则需要花费92万元;如果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策划、设计并通过电视台播出,则需要花费100万元。舒丽公司20×8年实现销售收入12 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年销售收入的15%在税前扣除,就本案例而言,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 800万元。广告公司策划的广告费支出100万元可在税前全部扣除,作为营业费用可抵税25万元;而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企业自身策划的直接费用支出92万元也可在税前全部扣除,比委托广告公司策划节约费用8万元,可抵税23万元。综上分析,从抵税效果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广告公司策划可以少纳税2万元,但从现金流出量看,企业自身策划可以减少现金流出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