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丁荣清
【作者单位】
江苏连云港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确认了四种债务重组方式,其中对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定为:若不附或有条件,债务人应将重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若附或有条件,且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按债务重组准则的要求,重组日账面应付金额只包括企业承担的新债务本金,以及企业承担的或有应付利息等,对于企业应承担的确定性利息等支出却待实际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在重组日反映。
例如:A公司于20×3年6月30日从某银行取得年利率10%、三年期的贷款1 000 000元。因发生财务困难,各年贷款利息均未偿还。双方于20×5年12月31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延长到期日至20×9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7%,免除积欠利息250 000元,本金减少至800 000元,利息按年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