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5 期
总第 48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曾恩德 纪宏奎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务合同是确立民事、经济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②合同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仍旧是平等的、独立的,是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具有从属性、行政管理性。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进入诉讼程序,必须是先裁后审。③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的内容是约定的劳务行为,一般无多大变化。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可以作相应变动或调整。④待遇或报酬的确定不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是按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的。劳动合同则是按国家及企业的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或得到的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⑤行为后果不同。劳务合同下,劳动者在提供指定劳务的过程中如对他人或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一般情况下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无关。劳动合同下,劳动者如在完成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对他人或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则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