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21 期
总第 51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未实现与可实现利得、损失确认问题探讨:基于各国准则的比较

作  者
刘资焱

作者单位
广西财经学院 南宁 530003

摘  要

   【摘要】 由于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本身的模糊性特点以及各国对运用公允价值所掌握的分寸和会计原则选择的侧重不同,实行全面收益观的各个国家对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没有给出明确的确认标准。本文对未实现利得和损失与可实现利得和损失的再确认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指出了我国在这方面处理上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未实现利得和损失   可实现利得和损失   全面收益   公允价值

    一、各国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内涵并不一致
  全面收益观是将利得和损失定位于已确认的权益变动,认为一些未实现的权益变动只要是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并能可靠计量的,就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全面收益的概念,甚至没有提到全面收益,但整个准则体系转变了收益计量的观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将无法在利润表中列示的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绕过利润表直接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确认,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全面收益观的精神。尽管全面收益观的核心是如何对未实现利得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但综观实行全面收益观的各个国家,其确认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内涵并非完全一致。以英国、美国和我国为例,各国对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具体项目的确认比较见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