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1谢海娟 2刘 萍
【作者单位】
1广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2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摘 要】
对于销售收入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有规定,但是对于“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企业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这种情况,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有实务指导性。
一、销售价格不公允时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销货方来讲,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销售商品时,销货方的价款定得过低或者过高,只要不公允都应该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入账。这样就会出现实际价格和入账价值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合同价或协议价过高的话,实质上相当于是购买方对销货方的一种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捐赠方,销货方是受赠方;如果合同价或协议价过低的话,实质上相当于是销货方对购买方的一种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受赠方,销货方是捐赠方。对此应如何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