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谈谈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处理

作  者
谭玉林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未来适用法只是在不得已(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能采用,追溯重述法比未来适用法更适用,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可靠、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