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王建华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
【摘 要】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投融资双方的青睐,对其会计处理的研究也比较多,但大多站在发行方的角度,很少站在投资方的角度。本文拟从投资方的角度对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①交易性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很显然,公司债券不属于第三类。对于第一、二、四类,其区别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比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有出售意图但期限不确定,或持有目的不很明确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