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之相关处理

作  者
蒲春燕

作者单位
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在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除转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外,还应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期末,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无余额。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历史成本,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因其公允价值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实际处置时,该差异才会转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或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购入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则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因为期末结账之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为零,无需结转本年利润,也不存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但如果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购入不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其期末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应将其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计算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出售该金融资产时,是否需要将上一个会计期间已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再转入“投资收益”科目?上一个会计期间因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在其出售时进行处理,还是在会计期末进行处理?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