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异议

作  者
1张忠喜 2刘绍军

作者单位
1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讲解的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在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科目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笔者对该种处理方式存在不同看法,现举例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