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1 期
总第 553 期
总第 553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刘树艺
【作者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 100048
【摘 要】
【摘要】 本文分析了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含义、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性质、法律后果,同时还介绍了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二次纳税义务的法律规定,并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第二次纳税义务 第二次纳税义务人 从属性 补充性
一、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含义
当纳税人滞纳税金时,可对其财产实行滞纳处分,实行滞纳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应纳税额时,与纳税义务人具有一定关系的人(即“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有义务代替纳税义务人交纳税金。这里,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承担的义务就是“第二次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与原纳税义务人的关系是因为财产分配和让渡、参股、控股等原因产生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属于税收债务上的第三人责任,是一种纳税补救制度,而非重复征税。